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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的区别(劳动争议法院管辖权)

admin1周前841

很多朋友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的区别和劳动争议法院管辖权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动仲裁法院会叫仲裁审理吗

劳动仲裁法院也叫劳动仲裁院,是专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机构,是人社局内部设立的机构。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开庭。劳动仲裁开庭审理也叫仲裁审理,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二、去劳动局投诉和劳动仲裁有区别吗

1、投诉,投诉的是他人,比如投诉你的单位存在拖欠工资,延时加班,不缴纳社保等等。虽然这些间接也和你有关系,但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的是你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事情;对投诉方实际效果较差,但对被投诉方用人单位影响较为严重;

2、2,劳动仲裁,是劳动部门具体的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劳动纠纷做出的处理。

3、并且现状是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起诉的,法院基本上不会受理。所以劳动仲裁是维护劳动者个人利益的有力保障。因此是报复单位还是保护自己权益,自己选择。

三、劳动仲裁案件应由哪级法院执行

1.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2.法律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3.法律依据之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请问劳动仲裁是怎么一回事它和打官司有什么区别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用不用请律师什么的,谢谢

1、申请劳动仲裁不算打官司,如果自己懂这方面的知识可以不用请律师。

2、劳动仲裁是确认劳动关系等涉及劳动合同的行政前置程序。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第十五条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7、第二十八条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8、(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9、(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10、(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三十条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11、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1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13、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14、第三十一条仲裁庭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15、第三十二条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16、第三十四条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18、第三十五条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19、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20、第三十七条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21、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

22、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23、第三十八条质证、辩论、陈述最后意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24、第三十九条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5、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26、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7、第四十二条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8、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29、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30、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1、第四十五条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第四十六条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五、劳动仲裁告个人还是公司有什么区别

1、劳动仲裁只能告公司,不能告个人。因为劳动关系是在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个人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只能形成劳务关系或者委托关系。

2、劳动仲裁委只受理公司与个人之间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纠纷。如果是个人之间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需要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的区别和劳动争议法院管辖权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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