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的一些知识点,和劳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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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规定产假有多少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基本劳动标准法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主办,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支持的“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版)”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发布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王轶教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李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原副主任张世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主任林嘉及多位劳动法专家发言,丁晓东副教授主持。
王轶表示,劳动法是一个渗透着人文关怀理念的法律领域,劳动基准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条件的法律,是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最低标准,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
林嘉以《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版)的内容与亮点》为题作主题报告。
林嘉表示,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立法规划将基本劳动标准列为第三类项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标准立法逐步提上日程。
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人社部等有关机关正在不断推动劳动基准法的出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在前期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劳动基准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并听取了各方意见,借鉴各国劳动基准立法经验,初步拟定了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
林嘉介绍,劳动基准法起草过程中,确立了以下几点思路:一是注重科学性、体系性、规范性和可行性;二是解决当前劳动基准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协调整合现行劳动基准法律规范;四是对域外比较法经验的借鉴与本土化相结合。
目前呈现的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版)共计十章117条,十章分别为:总则,工作时间,休假,工资,职业安全卫生,女职工、未成年工、高龄劳动者、残障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林嘉逐章介绍了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版)的内容和亮点。
在适用范围上,既涵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各类具有保护必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适用新业态的发展,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在总则中,还明确了劳动者享有隐私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明确了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者人格尊严、营造性别平等的工作环境、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这些条款与民法典以及正在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形成良性互动。
在工作时间部分,明确界定了工作时间的计算范围,特别是明确了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的适用场景以及上述两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备案的适用情形,并强化了用人单位对采用特殊工时制度的劳动者负有保障其休息权和身心健康的义务;同时,适度放宽了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但在法律责任专章强化了违反延长工时规定的法律责任,做到收放协调。
在休假部分,对假期种类进行了统一和整合,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部分假期种类,对于带薪年休假的休假天数和休假条件作出适当调整,降低休假门槛,提高休假天数。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带薪年休假放弃的问题,进行了灵活处理,在保证基本休假的前提下,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工资部分,明确了劳动者享有自由支配工资的权利,明确了紧急情况下工资提前支付制度、工资延期支付的适用情形和制度规范、停工停产情形下工资支付的规则。
在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为响应国家人口政策,规定了生育二胎、三胎延长产假天数的情形,同时规定了配偶陪产假;保障女职工的职业发展权,明确女职工产假结束返岗复工后,用人单位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其工资待遇。另外,增加了对高龄劳动者和残障劳动者保护规定,等等。林嘉表示,一部良好的劳动基准法需要多方共同努力,课题组会认真总结研讨会经验,改进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版),争取补足短板,以完整版提交给有关机关作为立法参考资料,推动中国劳动基准法的立法进程。
北京大学教授叶静漪,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黎建飞,清华大学教授郑尚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原副主任张世诚、社会法室干部朱涛,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主任王文珍,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姜俊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红梅、娄宇、王显勇,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沈建峰,首都经贸大学教授范围,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肖竹等专家学者与会。
与会领导和专家表示,作为国内第一部完整呈现的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具有前沿性、引领性、综合性和探索性,林嘉教授带领的团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研讨中与会专家对劳动基准法的基本理念、劳动基准法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联与衔接、劳动基准法的国外立法模式等进行了讨论,并对具体的条文提出建议。
婚假产假国家规定2021
一、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
二、二婚婚假规定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三、产假
1、国家法定产假多少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2、产假的分类
必须享受的休假
(1)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3、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4)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建议准妈咪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以免摆乌龙。
产假是多少天怎么规定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法律。由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时间:1992年4月3日
实施时间:1992年10月1日
通过会议: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新修订2018年10月26日
劳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530126【实施日期】19530126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
2022江苏产假最新规定
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可在地方性法规中保留延长婚假的指导建议,江苏省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取消了“晚婚生育”和“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也就是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都将享有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一共13天。
条例修改案(草案)中还增加了男方护理假时间,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方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一共12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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