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报警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证据和请问去派出所报案的话需要带什么资料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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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殴打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证人报警还有用吗
谢谢老师的邀请!因为这几天特别地忙没有及时回答你的问题不好意思。关于你在没有证人没有监控得情况下被人殴打玩不要报警,以我看你还是要报警的。
第一,报警是维护你的个人人身安全权益。就你来说,你被人殴打是谁殴打的,你总不能忘记吧?因什么原因殴打你的?用什么打你的?几个人打你的?你身体是否受伤?等这些都要向警察说清楚!警察根据你的指控锁定犯罪嫌疑人,这点非常的重要。要找证据那是警察的事情,而不是你的事情,这点你要明白。
第二如果你被人打的受伤,那应该去警察指定的医院就诊,那么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x片以及法医鉴定证明等书面材料都是证据。
第三如果你在被打时,抓破对方的皮肤,那你的指甲缝隙里就留下对方的血滴,那这血滴经过法医化验都可作为被对方殴打的证明。包括你抓破对方衣服的钮扣。
第四如果对方用刀将你砍伤,那么对方的刀也可以作为你被打的有力证据。
第五对方的证言都可作为证据,还有其他群众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
所以,这位朋友希望你别害怕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你自己的人身权益,绝不能让嫌疑人逍遥法外!
公安正在侦查阶段的卷宗能提供给法院作为民事判决证据吗
刑事案件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原则
(一)已经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证据——直接采纳,除非有反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经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可以直接采纳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给予当事人相应救济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未能认定的证据,则不应在民事案件中当然的排除适用。因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较民事案件较高,需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之标准”,而民事案件中仅需要达到“优势证据”或“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故此,在刑事审判中,认定某项证据不能证明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但在民事审判中,该项证据也可以作为认定违约、侵权、有无过错的证据。
(二)未经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证据
1.不当然采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民二终字第3号判决书中指出:“不能认为询问笔录是由公安机关依法根据一种比民事诉讼更为严肃的刑事诉讼程序获取的证人证言,只要取证程序合法,即具有证据能力。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同样适用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未经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证据,不能当然的采信,而应该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予以质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2.未经质证不能采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询问笔录证据的质证主要包括:
(1)对真实性存在异议。如在(2016)浙民申1802号案件中,再审申请人主张:“刑事案件中的笔录”作为认定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是错误的。公安询问笔录是犯罪嫌疑人处于被动、弱势地位下形成的,其陈述可能并不能反映其内心真实意思。某些刑事侦查笔录还存在刑讯逼供,真实性极不可靠。”又如,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4377号民事裁定书中,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法院判决的主要证据是法院调取的刑事案件中的笔录,但刑事案件笔录属于保密材料,一审法院调取这些证据没有法律依据。”通常,对于此类质证意见,法院通常会依职权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因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就本案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是当事人的陈述,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且上述讯问和询问笔录已在庭审中出示,并经各方当事人质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2)对合法性存在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如刑事侦查笔录是以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则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的此类质证,法院通常会以“谁主张,谁举证”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而当事人几乎均无能力证明存在非法手段,因此这一质证意见很难得到采纳。
3.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某一事实证据原则
由于刑事笔录的被询问、被讯问人,对于案件事实的感知可能会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该刑事笔录的内容可能有真有假,不宜直接将此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应结合案件案情、证明结果的公平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认定。如笔录供述等可以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关联、相互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则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如笔录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冲突,互相矛盾,则需要审判人员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选择优势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实践中,最高院在(2005)民二终字第77号中提出:“登铝公司提供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对周焕斌、尚丰琴的询问笔录,同样亦不能证明上述所争议的条款系金水农行单方擅自所为,且该询问笔录属于证人证言,缺乏其他有效的民事证据相佐证。依据本院《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此外,在(2008)民二终字第3号、(2013)民二终字第1号案件中,法院均认为刑事笔录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没有证据报警有用吗
要看具体情况,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人的言词证据也是证据的一种,如果公安机关根据报案人员提供的信息经过初步调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会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请问去派出所报案的话需要带什么资料
只需要身份证
带上身份证就可以去报警,具体流程警察会告诉报案人。
拓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去公安部门报案并没有要求带什么材料,当然如果有控告对象违法犯罪证据的可交与公安部门,以对案件性质的确定和将来的侦破起到一定的作用。
实名制举报人要什么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