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婆婆名下的房子离婚可以分割吗和我离婚了,户口在婆家,我能分到房产和钱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我离婚了,户口在婆家,我能分到房产和钱
- 农村家庭成员间分割房屋如何确权
- 两个人没多大问题,因为婆婆两个人离婚,值不值得?
- 如果丈夫去世了,那公公婆婆的房产儿媳妇有权利分割吗?
- 公婆闹离婚儿媳的正确做法
- 儿媳妇离婚婆婆生气怎么劝
- 如果遇到一个自私的婆婆,怎么办?
我离婚了,户口在婆家,我能分到房产和钱
夫妻离婚时,可以协议分割分配属于两位共有的财产和住房,不能分割分配属于一方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也不能分割分配属于他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所以,只要这房子和钱是夫妻俩共有的财产,可以在离婚时候协议分割。如达不成分割分配协议,两位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家庭成员间分割房屋如何确权
经济社会条件下,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农村房屋分割案件日趋增多,父母在其子女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子女婚后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旧房翻建,当该房屋在涉及财产分割、拆迁利益分配时,便成为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紧密相连,但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民事法律对此类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例如儿媳在婚后与公婆共同参与旧房翻建,其在离婚后能否主张对共建的农村房屋进行分割?若可分割,分割后的房屋所涉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认定?原宅基地原使用权人是否有权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处分”? 一、认定标准 农村房屋分割应坚持“一户一宅”和“房地一体”的原则。 在审判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处理农村房屋分割问题时,基本都回避了宅基地利益的分配。以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9)青2822民初20号分家析产一案为例,法院以原告婚后与其丈夫及公婆共同参与房屋翻建而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根据原告及其公婆事先自愿达成的析产协议,结合庭审中双方意愿进行了分割。问题在于,迁入一方在离婚后,是否享有原住民(公婆)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利益。 二、问题分析 此类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宅基地利益享有主体的认识不同,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存在分歧,尤其是“一户一宅”和“房地一体”的认识分歧较大,因此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涉及房屋分割等纠纷的处理结果也呈现多样性。我国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仅就取得、行使、转让等问题简要讲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一户一宅、出卖出租等做出简单规定,除此之外,无其他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对涉及房屋分割引申的宅基地使用权利益分割的问题缺乏指导。 三、处理意见 在分家析产纠纷中,其他家庭成员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共同出资出力,建造房屋,双方对共建房屋有约定时应从其约定,双方无约定时,除认定为共建人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帮助或者对其享有的债权以外,出资出力人对房屋享有共有份额应无争议。此时问题在于,出资出力人是否因对所建房屋享有共有份额而享有相应的宅基地使用利益。根据房地一体的基本现实,实际上分割部分共建房屋的过程,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拟制的意思表示,即让渡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使用权人除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该宅基地的此类权利之外,是否享有一定的处分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村民在出卖、出租其已获得的宅基地后,基于房地一体,村民便因其处分行为而丧失了再次申请审批宅基地的权利。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有限制的处分,从当前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为有效,分家析产案件中可举重以明轻,即法律对转让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尚不禁止,那么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因允许其他家庭成员通过共建房屋等情形而让渡一部分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更无理由禁止。 对于宅基地的利益主体理解,其基本原则应当一致,即必须正确理解“一户一宅”,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时的利益主体范围;其次,其他家庭成员通过共同对旧房翻建等情形,须区分不同主体出资、出力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性质,界定其对所建房屋享有何种权利,进而判断其是否可以继受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再次,应结合当地习俗、政策等综合因素,力求公正处理个案。 转自:微法官文:杨银堆
两个人没多大问题,因为婆婆两个人离婚,值不值得?
两人没问题,因为婆婆离婚,是否值得,要看你老公对你婆婆的态度。
你不必烦恼,每个家庭,几乎每个女人都会遇到婆媳问题。只不过,有的人過到了好婆婆,有的人遇到了恶婆婆。
首先,先检讨一下自己,是否有不尊长辈的地方。如果有,先找自己原因,先改变自己。如果自认做得没问题,那就是婆婆的问题。
如果你老公是妈宝男,什么都听你婆婆的,不管对错,照单全收,是非不分,一遇到事就先责备你。而你婆婆又非常强悍,凡是看不惯的都想说。呆在这样的家庭是活受罪,是可以考虑离婚的。
如果你老公也知道他妈不对,只是夹在中间为难,不知帮谁,常常不知所措。这种情况你可以跟他一起商量解决的办法,并尝试用在婆婆身上,看是否有效果。
如果你婆婆帮忙带孩子,因为带孩子真的很辛苦,一些小错误就不要太计较了。比如,啰嗦、古怪、扯事非、不爱干净等。有的老太婆喜欢作妖,的确很讨厌。
如果条件允许,不建议住一套房子内。最好是住同一小区或上下楼,既相互照顾了,又避免了矛盾。
你们夫妻二人没问题,关于婆婆的问题,建议两人先商量,先想办法解决,实在解决不了,再考虑离婚。
一定三思,不要轻易离婚。没孩子还好,有孩子亲婚了,就是单亲母亲,对孩子伤害很大。不要孩子,又舍不得。
婆婆不是妖魔鬼怪,我们比她年轻。小事不要跟她一般见识。
能不离婚就不离吧,再找一个,也得面对婆媳问题,不是吗?
如果丈夫去世了,那公公婆婆的房产儿媳妇有权利分割吗?
你所问的问题,不能完全清晰的理解。可以理解为1、丈夫去世了,公公婆婆再去世,儿媳是否有权利分割财产;2、问题的字面意思,公公婆婆健在的情况。
首先回答第2种情况。个人的财产由个自己处分,既然公公婆婆健在,且房产仍是公公婆婆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分割他俩的财产,包括儿媳。
如果是第1种情况,继承法规定了继承的顺续,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按照规定,儿媳妇不在顺位之内,一般是不能分割财产的。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即丈夫去世多年,儿媳对公公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参与遗产分割。
公婆闹离婚儿媳的正确做法
公婆闹离婚,只要不是原则上的问题,儿媳应该和老公一道,分头做公公和婆婆的工作,让他们换位思考,多体谅对方的不易,公婆在一起很久了,相互之间是有感情的,让他们放下对对方的介谛,遇到不同的问题看法,多交流沟通,相互包容、相互理解,和谐相处共渡余生。
儿媳妇离婚婆婆生气怎么劝
儿子儿媳闹离婚,俩人没什么原则性问题是都是些无关紧要的小事,你是婆婆,看到这种情况内心也不好受。
你可以跟你儿子谈谈,让你儿子不要跟媳妇计较,多包容包容。
你也可以背着你儿子跟媳妇聊聊,看看媳妇内心有什么委屈,多安慰安慰媳妇,多理解媳妇的难处,在他们中间调和一下。
如果遇到一个自私的婆婆,怎么办?
经济基础决定在家里的地位。条件经济各方面允许了之后,和老人分开住好一些。像这种控制欲比较强又喜欢爱管闲事的婆婆,住在一起只会不开心。在一个家庭当中,夫妻关系是第1位的,其次是亲子关系,然后才是其他的婆媳等关系。经济方面独立,然后呢,彼此之间有界限,不要什么事情都掺和在一起。你和你老公要统一战线,至少你们俩的意见要一致。把婆媳关系转化为老公和你婆婆之间的亲子关系会容易沟通的多。孩子还是要自己带比较好,因为老人掺合的时候呢,如果说意见不一致,以后再孩子的教育成长方面会出现很多问题。
总结一下,所以首先你们要有足够的经济基础去支撑,就是自己生活;其次呢,你要想办法让你老公站在你这边;最后想办法多接触孩子,跟孩子建立关系,然后自己去带孩子…
虽然整个过程会比较辛苦,但是呢,你会发现和老人分开住,自己带孩子,什么事情都自己做主之后,很多矛盾就没有了。夫妻关系,亲子关系都会提升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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