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谈判技巧,双方已签字的工伤“私了”协议不公怎么办,案例:一些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后,双方经常通过私下谈判达成赔偿协议,这通常被称为“私下”。虽然法律不能帮助这种做法,但如果协议确定
案例:
一些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后,双方经常通过私下谈判达成赔偿协议,这通常被称为“私下”。虽然法律不能帮助这种做法,但如果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律标准,即使双方都签了字,它仍然是无效的。
王起诉该单位以弥补工伤赔偿差额,该案几天前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解决。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中的支付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违反了公平原则,协议无效。在终审判决中,用人单位补足王工伤赔偿差额7万余元。
2007年8月,王加入北京一家公司,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2009年8月,王因公负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由公司支付。2009年12月,王被认定为工伤。
2010年2月,经双方协商,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及赔偿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王2万元,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期间工资、护理费等费用。王承诺不会向公司要求任何工伤赔偿。同时,该协议还明确表示,终止劳动关系和一次性赔偿的要求是由王提出的。
2010年6月,王被认定为工伤9级后,公司向王支付了2万元的赔偿金,王对赔偿金额没有提出异议。
然而,此后不久,该公司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王接受2万元后,以工伤赔偿金额低于法定赔偿标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7万多元。
在法庭上,该公司声称“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一次性赔偿”是由王发起的,双方已签订协议,王在取钱时未提出任何异议。从法律上讲,该公司与王无关,工伤赔偿已经解决,不同意王的主张。
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王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工伤支付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因此,王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补足差额并无不妥。据此,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该公司向王支付了超过7万元的赔偿差额。
法官说:
判决后,审判长指出,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工伤职工进行医疗和经济补偿的基本保障,是补偿性的,其目的是保障职工的生存权和基本生活保障。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相应伤残等级的,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法律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但如果协议中约定的支付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违反公平原则,则仍然无效。
本案中,双方虽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侵犯了王的合法权益,但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又称工伤、职业伤害、工伤和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有害因素和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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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北京市著名的资深专职律师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