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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什么给予处分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具体犯罪特征是什么
- 如何认定渎职罪的“严重不负责任”
- 简述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特征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四要件
- 延误投递邮件罪判刑的标准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什么给予处分
法律分析:由邮政企业给予警告、罚款等相关处分。严重的涉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六十九条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具体犯罪特征是什么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构成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邮政管理秩序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邮电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渎职罪的“严重不负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许多渎职罪具体犯罪是否成立。如何认定“严重不负责任”?在实践中争议很大。从刑法解释论立场看,对“严重不负责任”进行体系解释是解决认定这个问题的有效方法。在渎职罪客观方面要素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对“严重不负责任”如何理解?这个问题实际上包括了两个方面内容:第一,“严重不负责任”的性质和地位。易言之,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严重不负责任”,究竟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第二,“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认定。尽管渎职罪的条款并未明确规定“严重不负责任”,但在渎职罪其他条款中却明确出现了“严重不负责任”的字样。因此,对“严重不负责任”的理解,必须联系其他条款进行统一解释。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性质作为刑法用语的“严重不负责任”出现在包括渎职罪在内的11个条款中,它们分别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责任事故罪;第四百条第二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商检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对“严重不负责任”性质的理解,理论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严重不负责任”属于主观要件。认为“行为人本来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并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的主观意志支配下,对社会利益和公民大众的安危采取了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从而使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种观点认为,“严重不负责任”属于客观要件。有学者在论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时认为“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赞成“严重不负责任”是客观要件的学者在理论界为数不少。第三种观点认为,“严重不负责任”应该是主客观表现的统一体。严重不负责任不仅能视为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件,而且也可理解为是过失心理的主观要件。从语法上来看,将“严重不负责任”作为导致后果产生的主观原因也并非完全没有依据。然而,视“严重不负责任”为主观方面要素,至少会产生下列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造成法条之间的不协调。刑法第三百零四条中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本条从主观罪过中分析,故意犯罪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渎职罪一般为过失犯罪,而一个罪名中不可能存在两个罪过,既是故意,同时又有过失,因此,将“严重不负责任”解释为主观要素,使得法条的整体性被破坏;第二,造成构成要件中缺乏行为要素。比如,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中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如果将“严重不负责任”作为主观要素,那么,本罪在客观方面只有危害结果,却没有犯罪的本质要素———失职行为,从而使得构成要件没有规范要素,这是不可思议的。将“严重不负责任”解释为主客观表现的统一体,更是违反了规范要素的逻辑结构。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既相互联系,同时又有所区别,每一规范要素与事实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一个规范要素不可能集主客观表现于一身。所以,这种观点实际上违反了刑法解释论的基本逻辑。将“严重不负责任”解释为渎职罪的客观行为要素,实际上是必然的选择。笔者赞成这种观点,认为这是对法条进行合理解释后得出的结论。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解释在解决了“严重不负责任”的性质和地位的问题后,该如何认定“严重不负责任”?在实践中争议很大。对“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已经成为许多渎职罪具体犯罪是否成立的关键。在笔者看来,站在刑法解释论立场,对“严重不负责任”进行体系解释是解决认定这个问题的有效方法。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法规中的地位,结合其他相关法条,来阐明其规范意旨。体系解释的目的在于避免孤立地理解刑法条文,使条文之间避免不必要的“皱褶”或“漏洞”,以便实现刑法整体协调。“使刑法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法律条文只有当它处于与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中才显出其真正的含义”。将刑法中使用“严重不负责任”的所有条款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法条中的用语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法条中以“严重不负责任”概括了渎职行为。如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中“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中“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等;还有一种是除了以“严重不负责任”进行概括外,还详述了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如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以概括的方式表述渎职行为占了绝大多数,而具体列出渎职行为的条款只有商检失职罪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之所以对这两个罪名中“严重不负责任”进行特别描述,或许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检验检疫部门岗位职责虽然具有特殊性,但其渎职行为表现形式单一,只有这两种情形,因此,在法条中加以明确,更有利于司法机关对这种部门渎职行为的认定;二是检验检疫部门渎职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但只处罚这两种行为。无论是出于哪种考虑,将“严重不负责任”予以具体化都是一种特殊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是对渎职行为的高度概括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严重不负责任”实际上是对渎职行为的高度概括,“严重不负责任”就是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立法者考虑到实践中渎职行为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所以在法条中未对“严重不负责任”的外延和内涵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留待司法部门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认定。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渎职犯罪案例的处理之所以会出现分歧,就在于审判机关没有对严重不负责任和不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职责作同一性的解释,而是将严重不负责任和不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职责分别理解,把严重不负责任作为不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限定词,来说明失职的程度。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以偏概全,把立法中对“严重不负责任”的特殊规定当作普遍规定来对渎职罪进行定义,即把概括的渎职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与具体的渎职行为相并列,导致认识上的偏差。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不当地缩小了渎职罪的处罚范围。体系解释指向两个目标:一是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诠释,能够使相应的规范之间严密衔接,尽量避免不应有的“漏洞”。二是减少与其他规范之间不必要的重叠,尽量熨平理解上的“皱褶”,使对构成要件的诠释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抛开与其它条款的联系,孤立地看待渎职罪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用语,我们的确很难判断他究竟是对不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程度的限制,抑或是对不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概括。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简述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特征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考核内容】
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特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2、本章重点讲授的犯罪
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资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
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医疗事故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性病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本章的其他犯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尸体罪。赌博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珍贵树木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考核要求】
1、明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掌握重点讲授的犯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并学会分析实际案例。
3、了解其他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四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邮电工作人员。即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发员、搬运员等;根据邮政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亦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非邮电工作人员或虽在邮电部门工作但不与邮件、电报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论其出自何种动机和目的,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如果行为人延误投递邮件是因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则不构成本罪。3、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邮政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邮政法》第6条、第22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业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邮政工作人员不履行其职责,不遵守上述规定,即为不负责任的表现。如果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也是邮政工作人员对其职责不负责任的表现,至于何谓严重,则应主要结合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来认定。延误投递邮件,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对应当按期投递的邮件,有条件投递而故意拖延、耽误邮件的分发、递送,不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至于延误时间的长短,法律没有规矩,只要行为人没有按规定时间投递邮件的,即属延误。如果行为人虽然没有及时、迅速地投递邮件,但并没有超出规定所允许的期限,即使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不构成本罪。发生延误投递的时间可以是在分拣投递、押送、收发等任何一个环节中,这里的"延误"不同于隐匿不投的情形,前者是投递但超出规定的时间,后者则是直接加以藏匿而不投递。如果行为人故意隐匿不投的,则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本罪属于不作为犯,即行为人有条件、有义务将邮件按时投送而故意延误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遭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延误投递邮件的,不构成本罪。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发生了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才构成犯罪。仅有延误投递的行为而没有发生重大损失的结果,不成立本罪。而且,行为人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的邮政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邮件。根据我国邮政法的规矩,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邮件又分平常邮件和收据邮件。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收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所谓"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它是用以向特定的人传达意思的一种文书。
延误投递邮件罪判刑的标准
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概念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民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员、投递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从事邮政工作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如一般单位收发室人员故意延误邮件收发的,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邮政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和任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邮政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这里规定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是过失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邮件延误投递的,不构成本罪;“延误投递”,是指邮政工作人员故意拖延、耽误邮件的分发、递送,没有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寄送、递交的信件、电报、传真、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杂志等;“公共财产”,是指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是指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各项事业的利益,以及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名誉等的各项权利和利益。邮件的种类、内容繁多,有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函、文件、文书;有的是公司、企业的合同、材料;有的是治病救人款物,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组织和个人的利益,延误投递,往往可能造成很严重的损失。本罪是结果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本条规定,对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犯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判刑的量刑标准大家在阅读本文后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故意延误投递快件,会使我们的财产受到损失,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应该勇敢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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