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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中国的自治区有哪些自治权利
- 31.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 )
-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什么
-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由哪里批准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哪些权力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
中国的自治区有哪些自治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级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自治权。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使立法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对于那些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上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四、培养干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要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五、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地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等。
七、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有些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
八、管理财政的权利。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国家在财政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性安排,过去曾经规定:财政收入多于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增收部分自主安排;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在财政预算支出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等,现在虽已有变化,但仍体现优惠性;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九、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该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艺术,积极推进本地方的科学、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其他地方,包括国外,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31.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
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什么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适应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由哪里批准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2年8月8日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内容简介
1952年8月8日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各民族自治区依自治权限,制定本自治区单行法规。自治区在国家统一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计划之下,自由发展本自治区的地方经济事业。在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下,依据财政权限的划分,管理本自治区的财政,采取必要的和适当的办法,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艺术和卫生事业。会议还批准了《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成员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
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各民族自治区依自治权限,制定本自治区单行法规。自治区在国家统一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计划之下,自由发展本自治区的地方经济事业。在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下,依据财政权限的划分,管理本自治区的财政,采取必要的和适当的办法,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艺术和卫生事业。会议还批准了《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成员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哪些权力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以下权力: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司法权力。这些权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授予的。
行政权力是指自治机关依据法规、政策和规定,实施本地区行政管理的权力。例如:制定和实施本地区行政法规、政策和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区的资源环境;组织和管理本地区的公共服务事业等。
立法权力是指自治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授权,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例如:制定本地区的自治条例与规章,专门条款与内容均有所不同,侧重于本地区实际情况与需求。
司法权力是指自治机关有权依法行使当地司法权力的权力。例如:设立和管理当地的法院、检察院;审理和解决本地区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等。
需要指出的是,自治机关还有其他权力,如财政权力、教育权力等,这些权力与本题目有关,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重要的权力之一。
具体步骤是,自治机关应当在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合法程序,制定、实施和改革本地区的规章制度,加强和完善本地区的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工作,充分发挥本地区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推动本地区的持续发展和繁荣。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
民族自治机关:
1、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2、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3、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4、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5、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扩展资料: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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