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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
在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当事人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2、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3、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4、执行。负有赔偿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赔偿范围: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二)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三)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四)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
(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二、不予赔偿的规定:
(一)与行使司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无关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如何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个:一、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下列五种情况确定:�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二、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提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在提出复议时�如果受害人认为需要赔偿�可以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行政机关通过审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然后决定是否赔偿。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即是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但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时,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由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处理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申请人还可以同时请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申请书范文怎么写
行政赔偿申请书中应当包括: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最后写明申请的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可以和行政诉讼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程序
法律解析:
确认赔偿程序。确认赔偿是指在非复议和诉讼的行政救济中,经有权机关审查认定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赔偿义务机关所给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确认赔偿是一种不以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为前提的赔偿。确认赔偿程序实际上就是非复议和诉讼的行政救济程序。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这种行政救济的程序未作具体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这是指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义务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主体。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该行政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申请行政赔偿向什么机关申请
简单的是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申请行政赔偿请求途径是:
1.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也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复议与诉讼中间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这时,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先确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对行政赔偿请求作出处理。这种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起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方式就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或称为附带方式。
2.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实际上从法律上确定了解决行政赔偿请求的另一方式,即在双方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争议,或者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或已被撤销、变更,但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未进行处理,或者受害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提出赔偿请求时,首先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时,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为单独方式。在单独方式中,提起诉讼前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以单独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经过先行程序是必须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赔偿请求的方式。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时,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是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或代为行使请求权时,还应载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以及与受害人的关系等事项;如果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则申请书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则应提交原法人或组织终止的证明材料,以及赔偿请求人与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是具体的赔偿请求。例如,是要求金钱赔偿,还是返还财产等,提出的赔偿请求有多项的,应分项写清楚。
三是要求行政赔偿的理由和事实根据。主要是写明行政损害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事实经过、造成损害程度及证明材料。如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应提交受害人死亡证明,说明死亡原因、时间、地点等证明材料以及死者生前职业、工资、收入状况、生前抚养人的基本情况、丧葬费开支等证明材料。
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的程序的概念】是指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时限等。《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行政赔偿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单独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一种是附带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③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的处理】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复议机关一并处理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合并审理或者单独审理,并不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也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因此,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即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行政赔偿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形式,在起诉条件、审理形式、证据原则以及适用程序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从起诉条件上看,它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置条件;如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还需要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从审理形式上看,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从证据原则上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赔偿诉讼的提起】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具有请求资格;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④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⑤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办理;⑥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赔偿诉讼的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赔偿诉讼的审理】在赔偿诉讼中,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第一审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
【赔偿诉讼的判决】人民法院对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以下判决:①维持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处理决定;②改变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处理决定;③驳回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行政赔偿的时效】是指赔偿请求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有效期限。《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赔偿时效的中止】是指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而暂时停止时效的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机关或各级人民政府对赔偿请求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行政诉讼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5年《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财政机关审核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现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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