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 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安置,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第六条 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监督、指导、协调全市的城市建设拆迁工作;(三)对实施拆迁单位进行资质管理,核发拆迁资格证书;(四)依法审查拆迁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五)调解裁决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城市规划、计划、土地、房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城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除房屋和其他应拆除物的,均须持规划定位图、建设用地批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按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向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拆迁申请,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与不批准的决定。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第九条 城市建设拆迁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人应当按规定向被委托人交纳委托拆迁费。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条 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一条 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在发布拆迁公告的同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工商登记、产权变更、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分户的,经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核实出具证明,公安机关方可办理。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被拆迁人不得再行改建、扩建、装修,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第十二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就安置、补偿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认立的其他条款。第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权属和面积的认定,以市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在拆迁期限内尚未确权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安置、补偿方案,经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原房屋使用人暂由拆迁人安置。待房地产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确权后,再办理安置补偿手续。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其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可先行拆除,补偿款暂由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无息保管。对拆迁中发现的无主财物和文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第十四条 拆除军事设施、涉外工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华侨、归侨、侨眷的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洛阳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洛阳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2012年消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为了规范洛阳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工作,洛阳市相继出台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以下称《国有土地补偿意见》)和《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以下称《集体土地补偿意见》),对拆迁安置及补偿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细化规定。所以,本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文件,结合洛阳拆迁工作的实践,对上述洛阳市两部文件解读如下:一、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和方法(一)集体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方法城中村改造属于集体用地性质,城中村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村民持有宅基证,宅基地范围内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均被认定为应补偿安置的面积。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标准和方法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村民,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将根据房屋的年代、结构、区位对该房屋作出一个市场评估价。对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大多低于市场商品房价,但如果被拆迁人按期搬迁,将获得被拆迁房屋主体货币补偿款30%的额外购房补贴,同时可能还有按时搬迁相应的奖励以及搬迁费等。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房屋安置的标准和方法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村民,如果选择货币补偿。集体土地补偿意见:如果选择房屋安置,被征收房屋两层以下(含两层)合法建筑中的有效面积,等面积予以安置。被征收房屋两层以下(含两层)建筑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补差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540元/平方米)结算。集体土地补偿意见补偿规定:被征收人在安置面积相对应安置户型就近靠上选择的安置房屋,户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例1:如果一个家庭有三口人,现居住面积仅为80平方米,按照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该家庭可获得120平方米的房屋。但是,安置房比被征收房屋多出的40平方米的面积,该家庭只需按照540元/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进行购买。例2:如果被征收人家房子是100平方米,但安置房户型只有90平方米、11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三种。此时便可“就近靠上”选择110平方米的房子,多出的10平方米只需交纳安置房成本价即可(成本价视安置房源而定);如果想选择120平方米的房子,多出的20平方米中10平方米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剩下的10平方米则需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