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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拆迁房屋评估补偿规定

admin3个月前620

雄安新区安置赔偿标准

每处宅基地给予20万元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每处宅基地5万元补助及奖励。安置对象不选择50平方米房屋安置的,按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二条每处宅基地给予20万元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给予补助及奖励:

(一)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每处宅基地5万元补助及奖励。

(二)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第十条被征地村全部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土地按时征收奖。但宅基地按时征收奖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的,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安置对象不选择50平方米房屋安置的,按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资金在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完成腾退房屋之日起,7日内一次给付到位。

雄安拆迁安置对象认定标准

安置对象(雄安新区)是指因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在获得征收补偿的基础上,可享受房屋安置等政策的人员,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置对象:(一)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户籍在本村,本人所在户有承包地或宅基地,且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二)原户籍在本村现已迁出,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户籍从本村迁往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持有迁往本村迁移证尚未落户的毕业生或退学人员;2.户籍从本村迁出的现役士兵或未达到国家安置条件的士官;(三)户籍不在本村的下列人员:1.配偶是本村安置对象,在2017年4月1日之前领取结婚证,且本人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的;2.父母一方为安置对象,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出生尚未登记户籍的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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