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纠纷,那么遗嘱的效力如何确定呢?下面,123律师网123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何确定遗嘱的效力
遗嘱分为自拟遗嘱、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不同的遗嘱有不同的效果。《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遗嘱有数份,内容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不得撤销或变更自写、代理书写、记录和口头遗嘱。《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有数份内容不同形式冲突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一、证人不合格的委托书、录音和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对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感兴趣的人。
《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遗嘱中不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不保留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在处理遗产时,应当给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的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应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遗嘱的其他无效或部分无效情形: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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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以胁迫或者欺骗方式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变更的,变更的内容无效。
第《意见》条第41款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即使以后有行为能力,仍然无效。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然后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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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意见》 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遗嘱视为无效。
第《意见》 39条规定,生前遗嘱的行为违背遗嘱的意思表示,遗嘱处分的财产灭失、部分灭失或者继承前所有权转移或者部分转移的,视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遗嘱。
《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继承的权利。
第《意见》条第43款规定,义务能够履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有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按照遗嘱负责履行义务和接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