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法定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举例和16岁孩子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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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孩子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十六周岁,是中国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个例外标志。它是公民开始享有和承担完整的权利和义务的一个特殊起点。在我国,大多数公民只有心智正常且年龄达到十八周岁的时候,他/她才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完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少数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因法定特殊情况的出现,也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完整的权利和义务。
2、法定十六周岁的特殊公民,与十六周岁的普通公民相比,有令人骄傲之处———能够凭自己的意志独立行使民事权利;也有让人感到沉重的地方———必须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十六周岁,是人生中一个不确定的音符,既可能高昂又可能低沉。
作为人生中的重要志,十六周岁———在法律上———可能引起你哪些权利义务的变化呢?
之一:权利可能之变。在民事方面,普通十六周岁的公民能够享有未成年人之特殊保护:你的衣食住行费用有父母或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为你提供,你的民事经济等权利由监护人维护,你的司法诉讼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如果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那么,在民事上,你被视为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特殊公民。因此,你因开始享有独立为民事行为的资格,而可以独立行使法律上没有禁止或限制行使的一切属于公民的民事权利,但不再依法享有前述被监护的权利。
之二:义务可能之变。在民事义务承担方面,十六周岁,如果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那么你须独立承担因独立行使权利而带来的相应民事义务。并且,在能力允许的范围内,你得承担必要的抚养丧失父母的未成年弟妹或赡养丧失子女的祖父母的家庭义务。
在刑事义务承担方面,十六周岁的你开始成为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刑事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义务法第31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五保监护人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五保监护人是指负责照顾、抚养、管理和代表享有五保待遇的老年人的人,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1.照顾护理:五保监护人应当尽力为五保老人提供生活上的帮助和照顾,包括提供饮食、督促照顾、关心病情等,以确保老人安全、健康、舒适的生活。
2.管理资金:五保监护人需负责管理五保老人的五保补助、退休金等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理,不被滥用或挪用。
3.文化娱乐:五保监护人可以组织五保老人进行文化娱乐活动,提高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
4.维护权益:五保监护人要充分尊重老人的人格和权利,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老人的选择、尊重老人的生活和生命。
5.监督行为:五保监护人应对自身的行为监督自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制度,不得滥用职权或损害五保老人的利益。
总之,五保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是维护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提供服务和照顾,并确保资金使用合理,从而为老年人创造更好的生活。
十四岁孩子法定权利和义务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四岁的公民享有和承担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殊群体,十四岁的公民的权利义务与成年公民有所不同。
先说权利,十四岁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除法律规定只能由成年公民才能享有的某些权利外(如只有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未成年人都享有。此外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法律还为其规定了一些成年公民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如在家庭中的被抚养权,任何人不得剥夺的接受国家提供的九年义务教育权,一旦犯罪后受到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审判权、免受死刑惩罚权等。
再说义务,因为在法律上开始承担某些义务,使十四岁变得不同。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因而他们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可是,十四岁了,要对八类严重犯罪行为负法律责任了。
同样,十四岁,还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承担责任。
十四岁的少年,请切记你的责任。
十四岁,在民法上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你可以进行与你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你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直到你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这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校长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一)校长的权利:1.学校综合管理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教职员工拟定实施学校改革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景目标;代表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议规划学校的基本建设。
〈2〉委派管理人员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后勤保障等各条线工作,并对其实行指导和监督。
〈3〉组织学校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规章,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校规章制度草案,提交教代会或学代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并负责对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
2.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制定实施学期、学年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指导监督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的实施。
〈2〉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授课时数的规定,会同学校相关人员研究确定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授课时数。
3.学校人事调配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
〈2〉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任命学校其他管理人员。
4.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的权利:
〈1〉主持学校管理人员起草学校年度经费的筹备方案、经费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教代会审议。
〈2〉组织学校管理人员依据学校考核规章客观地考查评估教职工的工作业绩,拟出奖惩预案,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代表学校参与校办产业的监管。
(二)校长的义务:
1.对学校应履行的义务:
〈1〉作为学校法人代表,应努力保证学校的一切行为合乎法律规范,依法接受监督;依法代表学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2〉领导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挖掘学校教育教学潜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学校的各项情况,如教育教学实施状况学校经费使用情况、教职员工流动情况等,接受上级监管。〈4〉接受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监督,协同校党组织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青年教育后备力量。
2.对教职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1〉督促教职员工遵纪守法,依法代表学校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2〉在组织实施学校重大决策或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时,应广泛征求全校教职员工的意见,并将“决策”或“方案”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3〉定期向学校全体教职员工通报学校的学期和学年度工作总结,应明确汇报学校教育教学实施状况、学校经费使用和教职工流动情况等,接受全体教职员工监督。
〈4〉关心教职员工的生活,协同工会设法解决教职员工生活上的困难。
3.对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
〈1〉组织教师指导受教育者遵纪守法,依法代表学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代表学校听取少先队、学生团队组织等受教育者组织或个人对学校的建议和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或解决。
〈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4.对家长、社区应履行的义务:〈1〉调整好学校与家庭的关系,领导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互相一致,相得益彰。
〈2〉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家长或合法监护人了解受教者的学业成绩及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义务教育法第31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保护他人的法定义务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
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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