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亲生子女可以向妻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作者:丁红
[案例]
2021年5月,向某(男)和范某(女)通过网络相识并谈婚论嫁。2021年2月12日,她登记结婚并同居。2021年11月17日,她生了一个男孩。婚后,向某发现范某与男丁某的关系过于暧昧,于是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2021年6月12日,向某在未告知范某,的情况下前往亲子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显示孩子与向某无血缘关系7月9日,向某起诉法院,要求与范某离婚,并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分歧]
关于范某是否应该赔偿向某精神损害赔偿,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当赔偿。范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了。在他和向某,结婚之前,男女之间没有法律义务要对彼此忠诚。因此,范某,没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其行为是道德调整而非法律调整。
第二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赔偿。结婚后,范某未能如实告知向某婚前的性经历和怀孕的可能性,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范某的行为客观上会对向某造成精神伤害
[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1.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1)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权解释”)的有关规定;(3)《侵权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违反社会公德和其他个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不将女方婚前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并怀孕作为男方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是,范某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客观上会损害向某人格,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矛盾。笔者认为,解决这一矛盾,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可以将本案中的范某作为损害赔偿的请求对象,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2.范某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
范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将被搁置一边,但对向某带来的民事法律后果是肯定的。比如花大价钱结婚,剥夺自己和范某作为合法夫妻的专一生育权,承担免费为他人抚养孩子的义务等等。在当地的社会环境下,这些后果必然不会给向某带来精神损害这种损害与范某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范某应当赔偿向某的精神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根据《解释》第十条,即根据范某,的过错程度、侵权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在判决离婚时,可以命令范某向向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
(作者单位:丰城市, 江西省人民法院)
来源:123律师网
编辑: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