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当事人死亡后合同依然有效吗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卖房人突然去世,那么原卖房合同还有效吗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 民事诉讼会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吗,有何依据
- 卖房人突然去世,那么原卖房合同还有效吗
- 人死了欠捷信的钱还要还吗
- 别人欠我钱,欠条日期写的:永远有效;法律认可吗
- 当事人去世,我还的钱没有给我手续咋办
- 夫妻借钱,借条只有丈夫签名,若丈夫死亡,借款还能要回吗
民事诉讼会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吗,有何依据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支付,一看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合法有效的约定,如果不存在,二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言,只要是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比如订立合同的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也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么一般来说都是会被认定为有效,该合同也就成了在约定的情形发生时请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的依据。
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此类有效的合同约定,请求死亡赔偿金支付就主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了。目前,我国关于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请求的法律依据主要分布在以下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兹分列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卖房人突然去世,那么原卖房合同还有效吗
卖房人突然去世,买卖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这情况挺特殊的。以贫僧的观点,现实中签任何协议和合同的时候,一般都有个关于不可抗力的责任免除的条款。
那么这件事中,突然死亡很显然属于不可抗力了。所以,我个人认为,如果还没有涉及资金支付的话,这个合同可以撤销。因为合同一方主体消失,很显然无论合同规定了什么责任和义务,对方都无法履行,当然就无效了。
毕竟,许多活着的人签的合同都可以撤销或变更的啊。只不过,会为此而付出一些代价而已。
但回归到这件事,卖房人突然死亡,但对方应该会有继承人。如果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当然可以要求对方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对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那就必须退还已付的部分房款,否则他将无法继承这个房子。毕竟,人虽死,但他需要用自己身后的财产来清偿债务的,多退少补而已。
法律法规不可能包罗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特殊情况,但法律终归是为了维护公序良俗,维护社会秩序的。因此,有明文规定的参照条文办理,无明文规定的应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酌情处理。
因此,贫僧以为,这种情况,应该先拿出合同以及其他书面证据,找继承人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人死了欠捷信的钱还要还吗
贷款人死后,贷款人所背负的债务将会由其配偶承担。如果没有配偶,就会用贷款人所留下的遗产来偿还,一般只有先将债务还清后,剩下的财产继承人才可以继承。如果配偶和财产什么都没有,那就会不追究了,债务是不会转移到子女身上的。
人死欠款怎么办:
如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他的亲属或是其他第三方与贷款机构签订了连带还款责任合同,那么在借款人长期欠款的情况下,贷款机构会要求担保人履约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偿还余下所剩欠款。
在没有任何第三方做担保的情况下:
①如果借款人选择了房屋抵押贷款方式,那么逾期时间达到了半年左右的时点,贷款机构一般会向法院提起房屋拍卖的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拍卖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欠款;
②如果是死者家属代为还款的话,那么在贷款全部偿清之后,其家属便能办理房屋抵押解除登记手续,进而保住房屋。
而如果借款人当初选择的是无抵押贷款,既没有提供抵押物,也没有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人,那么贷款机构追回欠款的难度则加大,一般作坏账处理。
别人欠我钱,欠条日期写的:永远有效;法律认可吗
谢谢悟空邀请!欠条上面写了个日期永久有效,这样的欠条在法律上认可吗?欠条本身代表着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订立的一个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约定还款期限。“永远有效”属于约定不明确,双方之间可以补充协议。另外,“永久有效”有违《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借款的返还期限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对借款返还期限的规定,借款合同必须约定返款期限,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再次补充协议,因为一些原因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视为借款人可以随时返款借款,而贷款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容要求借款人还款(合理期限可能要根据借款数额、借款人还款能力等综合确定)。
诉讼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也就是说在3年期间(从还款期限届满或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还款起计算),如果贷款人既不催告借款人还款,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3年的时效一过,这一笔借款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就可以不再履行还款义务。
有人说,欠条上不是已经约定了“永久有效”吗,还用管什么3年诉讼时效?
很遗憾的说,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上没有效力,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欠条上载明的“永久有效”字样属于无效的约定,这笔借款依然需要遵守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当然,仅仅是“永久有效”这一条内容无效,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依然有效,依然能够证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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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去世,我还的钱没有给我手续咋办
这个问题生活中也比较常见,可能因为关系好,收到还款后说回去就把欠条撕毁,可转头忘了,多年后债主去世,以致出现家人找到欠条来二次索要的情况发生。所以私人借贷书面的东西一定要慎重,不可马虎。
要证明你确实还过他这笔钱.建议搜集以下证据作为你已还款的佐证:
1.还款时你通过的方式: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这些调取的数据;
2.短信或微信关于还款的聊天记录;
?3.如现金那还钱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是否有第三人在场证明等;
?4.出借人对这笔还款的资金去向及用途;
如果你拿不出任何关于你己经还款四万的证据,那只能寄望于债主家人的态度了,问题就很棘手。还有就是反问,中间这么长时间为什么出借人都没有索要?来进一步协商。必要时委托律师处理方为妥当。
希望这些能对你有帮助。
夫妻借钱,借条只有丈夫签名,若丈夫死亡,借款还能要回吗
这个应该是可以要得回来。因为那笔款项首先是夫妻共同借款,这就意味着这笔钱是夫妻共同用的款项,即是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关系。虽然只签丈夫的名字,但是这笔款项是夫妻之间共同承担的,所以在丈夫不再的情况下,妻子一方是逃避不了这个账务。所以不管从情理方面还是法律程序方面,这笔款项都是可以拿得回来的。
当事人死亡后合同依然有效吗和卖房人突然去世,那么原卖房合同还有效吗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