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私藏枪支弹药罪司法解释,以及私藏枪支弹药罪量刑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 新刑法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判刑标准
- 私藏枪支弹药罪量刑标准
- 什么是私藏枪支弹药罪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司法解释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什么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新刑法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判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私藏枪支弹药罪量刑标准
私藏枪支、弹药罪量刑标准为: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5)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私藏枪支弹药罪
私藏枪支弹药罪立案标准:非法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如今接近和平的社会中还存在着一定的违法行为,作为法治社会,对于违法行为会有不同的量刑标准。那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为了解决大家这个疑惑就让我们接着往下看看吧。根据我国的刑法,第128条规定所说的是:违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是关于个人的一个刑法规定,除此之外还有单位中的不同,像: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如果单位所犯了这个罪,就要对此单位判罚金并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第128条进行处罚。刑法对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只是一个笼统的认定,关于更详细的量刑标准还有一定的解释。最普通可以判定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是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以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子弹1000发以上、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手榴弹一枚以上以及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就可以判定罪行。而情节严重的就是军用枪支两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非军用枪支2支、5支以上,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以及手榴弹三枚以上,还有造成的后果非常非常严重的,也属于情节严重。什么叫非法持有呢?就是不符合配备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私自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就是国家不允许,私自藏匿说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而且拒不交出,即使是个人收藏也是犯法的。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下列情形应定罪:(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五)非法持有私藏弹药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八条第2款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2、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3、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A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4、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5、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回答于2022-01-22
钱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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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刑法规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私藏枪支的罪名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据刑法对于罪行的划分,私藏枪支应当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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