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影响到每个拆迁户和广大市民的心。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局获悉,我市已出台“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充规定”从3月1日,2008年正式实施。这一规定明确: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2008年的基准价格将继续执行“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2007年基准价格。”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仍然执行“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2007年的基准价格”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同时,条例也芜湖房地产市场的新形势,借鉴经验别处,结合当地的实际芜湖,拆迁补偿标准,使一些补充。
出台这一规定,旨在有效地解决了城市房屋拆迁矛盾,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一)货币补偿。拆迁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并在此基础上放弃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1300元,同比增长。
(二)产权调换。拆迁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楼面面积有证据,或人均安置标准的具体户型面积和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选择安置。拆迁当事人应当到一个新的位置,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区别。
1。结构上的差异。结构相同的结构不计算房屋之间的差异,不同结构的房屋之间,按照更换价格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重置成本”)50%的差异结构差异。
2。进入一个新的职位。按照基准价的基础上进入一个新的职位的资产负债表中插入一个新的因素。到一个新的房子被拆除小于0.8的系数,0.8到一个新的系数计算。
3。区域差异。不同的地域布局,按照区域基准价的差额(以下简称“地区差异”)计算房屋拆迁安置房之间的差异。
4。地面差。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按照“谁动,谁第一个选房”,互惠的原则,移民安置住房建筑蔓延由拆迁OK。
5。面积差异。住房和拆迁安置房“拆一还一”的结构相同大小的部分按上述原则计算,到一个新的位置,楼层蔓延。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为“超规模”):人均安置区享受的部分(家庭规模和人均三人面积小于15平方米,4人,四个或四个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10平方米),政府宣布清拆基准价购买。不能分割?5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更少,根据基准价提高了20%计价的购买超面积?5平方米超面积部分外部分的基准价格提高40%,按照估值购买。
房屋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面积?根据上述(一)长期货币补偿的剩余部分的面积。
6。“拆一还一”安置房面积。多层和多层的房子被拆除后搬迁到多层,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利用系数根据安置区搬迁到层7层及以下的住房面积利用率1搬迁到小高11级及以下0.97;搬迁到高层18层及以下0.95迁往上涨0.9219层以上。
7。安置产权。的补充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取得完全的所有权。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一)拆迁补偿面积“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内核中的法定机构颁发的证书(以下简称“有效的许可证”)来确定记录内容。没有有效牌照的房子,但房子的主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街道,区,市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宣传在拆迁现场确认后,可给予拆迁补偿:
1.20028月15日建造的房屋;
2。拆迁的房屋被拆除的唯一住房。
(二)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人均给予拆迁补偿。拆迁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你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补偿和安置安排不再宅基地交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拆迁,房屋拥有有效的许可证。应当按照拆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方式。
(三)货币补偿
1。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内有效的许可证?人均住房3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照参考价格(不包括地板系数)赔偿,超过人均比35平方米,45万平方米(包括45万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补偿;超过45万平方米,人均超过的部分替代价格60%根据补偿。
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有什么?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芜政〔2011〕10号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系统工程。《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推动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条例》的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二、准确把握贯彻实施《条例》的重点与要求(一)严格规范征收程序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应严格规范履行房屋征收程序,认真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状况调查登记、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发布、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等各项工作。(二)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屋征收计划管理,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各项规划应充分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做好房屋征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计划一经审批确定,要严格执行。(三)认真做好调查登记各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要认真组织调查登记。同时,要依法依规做好未发证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四)及时公开各类信息房屋征收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状况、分户补偿情况等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开和公布,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五)坚持实施“先补偿、后搬迁”坚持文明征收,先确定补偿、后实施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杜绝暴力搬迁、野蛮搬迁,对采用非法方式的单位及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六)妥善处理历史问题对《条例》实施前的项目,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处理。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三、明确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及职能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重心下移、以县区为主”的原则,确定我市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及职能:市住建委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其所属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制定以及对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市住建委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市容等部门制定用于指导我市征收工作的具体工作规程和相关标准。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区住建委是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原市住建委在各区设立的房屋拆迁管理所交由各区住建委管理,各房屋拆迁管理所更名为区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各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尽快明确职责、充实人员、保障经费。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公安、监察、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协调和配合,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研究和解决房屋征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