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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法追诉时效区别
时效就是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什么时候生效,什么时候废止的问题。
追溯力,应叫溯及力,说的是,犯罪时是旧法,审判时是新法,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原则是哪个有利于被告人就适用哪个。
还有一个相近的概念是刑事诉讼法中的追诉时效。
超过追诉时效的违法所得能否追缴有什么依据
下面仅仅谈谈个人看法:
旧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的批复》(1990年)中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察的、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撤消案件,但应按照刑法第六十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已经死亡的被告人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一律追缴,贿赂财物及其他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最高检察院的这一批复是对刑法的具体适用,所针对的是检察院自侦案件,明确了蕴含于刑法60条立法精神之中,但未具体表述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授权,最高检察院也最高法院同样拥有司法解释权,该批复所涉及的刑法第60条处的位置是刑法的总则部分,其所针对的是所有的犯罪行为,而非某一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我们不能因最高检察院批复只指明经济犯罪案件,而其他犯罪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批复所涉及到的是被告人死亡的情况,我们在上面引用的新旧刑事诉讼法中已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等同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一批复完全可以适用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况,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因此,已经经过了诉讼时效的违法所得因为涉及到被害人自身的利益,所以说是一定要追缴的。以上仅仅是个人观点。
关于新旧刑诉法对比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