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法人人格否认的一些知识点,和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个案例讨论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公司人格否认后的股东责任是否随股权转让一并转移
1.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债权人账户频繁进行高额往来,即使股东本人并未实际支配该账户,也构成财产混同,进而构成人格混同。
2.股东与公司构成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个人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个案例讨论
不成立。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综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针对的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和股东对其股东权滥用的制约。A、甲和乙都是独立法人,并不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此外,甲和乙公司都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商言商,是肯定要为A公司服务的,这没有什么不妥。
公司人格否定是指什么
公司人格否定(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在广义上是指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从狭义上仅是指于特定法律关系中予以否认公司人格。而后者在英美国家又通俗地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有的学者认为公司人格否定的概念在逻辑上是混淆了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两个概念。本节仅是从狭义的角度阐述公司人格否定,即当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公司背后的股东滥用时,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视为一体并追究其共同的连带法律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群体的利益。正如日本学者鸿常夫指出的,"所谓法人格否认的法理,是指按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当认为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上的独立性违反了正义、平衡的理念时,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非法地加以利用时,并不全面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在认为它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以保障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一视同仁的地位"。按照目前国内学者的概括,"公司人格否认"的基本特征是:公司业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人格否认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是典型的个案否认,不及于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之评价;公司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是追偿股东之责任,希望籍此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局限,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责任的再分配。公司人格否定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美国将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作为适用法人格否认的一般法理依据,并把该法理的适用看作是一种司法规制或事后的救济,而不是一种立法规制或事先的预设。德、日在继受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的同时却倾向于尽量限制和缩小该法理的适用范围,强调该法理是以成文法上的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一般条款为基本法律依据的,并力图将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的适用类型化,充分体现了大陆法系强调其理论体系,具有完备的特点。但是,两大法系国家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定时毕竟都以公平、正义的法理念为最基本的遵循原则。公司人格否定就是在人格独立实现一般正义的基础上实现个别正义,切实维护少数人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法人人格否认和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个案例讨论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