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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我们在履行合同的时候,为了更好的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行使抗辩权的方式。那么,民法典中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典中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是什么?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1、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2、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3、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二、不安抗辩权的不安是什么意思
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等情况,以致可能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特征
(一)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护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
(二)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不能对待给付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不必到对方已经支付不能时才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履行期届满时的现实违约,它所直接侵害的权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期待。如果这种侵害期待债权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便成为现实违约。
(三)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这里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品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
三、不安抗辩权是否是同一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基本于同一合同的,当合同的生履行方没有履约能力时,查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丧失商业信誉;
(3)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4)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中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是什么?的相关知识,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力一的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不安抗辩权法条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三、不安抗辩权是不是基于同一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基本于同一合同的,当合同的生履行方没有履约能力时,查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不安履行抗辩权法条
法律主观:
一、不安履行抗辩权民法典有什么规定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
单务合同不适用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一方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相反。
单务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例如,合同法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与对方的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赠与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527条: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法律主观:
不安抗辩权民法典中的规定有:当事人互负有先后履行顺序债务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法律解析: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双务合同中,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的履行。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注意:对待给付义务需要广大当事人清楚理解,否则会造成不当行使权利,导致自己受损。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对方应当履行的跟己方所履行的义务相关的那个义务。也就是指,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的对应义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一般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7、合同法68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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