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这个问题,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废了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2016广东计生条例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
- 为什么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重新生育是什么意思
- 国家是哪一年开始实施二胎生育为了什么
-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废了吗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广东计生条例
2016年新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三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版)》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可享受不少于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该条例条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后由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根据后来的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退休以后,持退休证和独生子女光荣证到所在社区进行登记,由社区统计后统一上报的所在区、县财政局,待拨付后通知领取。
为什么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这很容易理解:
一是因为计划生育法律规范了公民的生育行为,是公民生育行为的底线;
二是因为两孩生育政策与原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生育政策不一致。更何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原先的相关条款也要经过一定的修正。仅举两例:一是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提倡晚婚晚育”;经修订的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这一提法。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重新生育是什么意思
就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解释,你可以理解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子女的数量外,由于其他原因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生育行为,再一次生育子女的,就叫再生育。
比如说,经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国家是哪一年开始实施二胎生育为了什么
2016年
国家是2016年开始实施二胎政策的,因为我国实行了三十多年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现在的新生儿的出生率有点低。人口老龄化严重。最早的独生子女都开始结婚了,双独家庭使两个孩子要照顾四个老人,考虑以后的社会平衡,国家开放了二胎政策。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废了吗
作废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2015年已经被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其中废除了一胎化政策,实行全面二孩化政策,所以旧的法律已经不适用,被废除了。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已经于2021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全面放开生育政策,解决了生育权利问题,也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有助于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一部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为目的的法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的主要措施、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计划外生育的管理与处罚、人工流产和节育手术及其后续工作都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执行。此外,还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福利待遇等方面对计划生育进行了具体的安排,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保障孕育健康妇女和婴幼儿的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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