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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领取年限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admin1周前1052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企业年金办法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企业年金领取年限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企业年金需要转吗
  2. 企业年金领取办法
  3. 农行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4. 企业年金继承最新规定
  5. 企业年金领取年限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6. 鞍钢年金管理办法
  7. 企业年金最佳领取方案

企业年金需要转吗

视情况而定,可能需要转也可能不需要转。因为企业年金一般是员工离开公司后才能领取的退休金,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间够长,可以拿到相应的年金,那么就没有必要转移了。但是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间较短或者公司本身的财务状况不太乐观,这时候转移企业年金可能是一个更为稳妥的选择,以防未来出现领取困难的情况。同时,也需要结合个人的财务状况、职业规划等因素来考虑是否需要转移企业年金。所以,要根据个人的情况综合考虑才能做出决策。

企业年金领取办法

根据劳动部20号令的规定,只有三种情况下可以实现领取:身故、出境定居和法定退休,除此以外没有办法拿出来。即便你退出了年金计划,原来的企业年金管理方会将你的账户做“保留账户”操作,一直等到你有了新的年金计划时将你的账户转到新的计划中,或者满足领取条件后才会拿到。

如果你说的是正规的企业年金就是这样,没有办法。除非不是在劳动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才有可能提前支取。

农行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是支持参保人员在退休后领取企业年金的制度规定。该办法明确了农行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机构、经营模式、基金资产的投资运营、参保人员权益保障、退休离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根据规定,参与农行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并由公司配合缴纳相应金额的企业缴费,这些资金会被专门用于投资运营,以保障参与员工在退休时能够获得固定收益。

企业年金继承最新规定

《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企业年金领取年限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对于退休职工,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一次性领取。对于出国定居、死亡的情况,一般都是要选择一次性领取。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当然也可以选择其他领取的方法。

第二种:按月领取。职工退休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按月领取养老金。就是根据企业年金的缴费时间和滚动总额,折算出按月领取时间和金额。这种方法和养老金一样,可以作为每月薪金细水长流,直到资金发完为止。一旦选择这种领取方法后,不可以再次变更。

第三种:投资养老保险产品。就是将职业年金转化为养老保险,在退休的时候,职工可以选择将企业年金一次性投资养老金。也是按月领取,好处是可以享有保险产品上的资金增长。这种领取方法确认后,也是不可以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五章企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鞍钢年金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鞍钢年金管理办法适用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退休人员。

二、年金计算方法

鞍钢年金计算方法采取个人账户累计积分制,即按照个人账户的积分数和个人退休时的年龄来计算年金金额。

三、年金发放方式

鞍钢年金发放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领取,即一次性领取全部年金金额;另一种是分期领取,即将年金金额分为多个期限进行领取。

四、年金管理机构

鞍钢年金管理机构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设立,主要负责年金的管理、计算、发放等工作。

五、年金管理费用

鞍钢年金管理费用由企业承担,涵盖了年金计算、管理、发放等各个环节的费用。

以上是鞍钢年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和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

企业年金最佳领取方案

企业年金最佳的领取方案就是办理退休后按月发放。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是社保之外的另一个补充性养老保险办法,企业单位职工在职期间交费,建立个人的专门帐户,由专门机构管理和运营,主要用于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购买国债,基金等等,以确保稳定的收益率,并以利滚利的方式累计生息,退休后按月按照计发月数进行发放,直到领取完毕为止,专款专用。可见,由于在交费期间和领取过程中产生稳定的收益,当然按月发放才是最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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