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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农村拆迁房屋补偿最新规定(农村拆迁房屋残疾人有补偿吗)

admin2个月前860

陕西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永久用地。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规定,按照项目沿线涉及县(区)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3.砍移树木补偿费: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10000-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标准补偿。

4.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房屋拆迁按土木房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洞)950-1050元/平方米、混凝土框架房11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5.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奖励费为5000元/户。

拆迁安置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实行宅基地安置的,由地方政府负责补划宅基地,因拆迁安置需另行征收土地的,用地面积不超过0.5亩/户(含公共部分),安置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永久用地标准执行,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用按7万元/户,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6.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7.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8.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9.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交付后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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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拆迁补偿标准

《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就是最新的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通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切实安排部署好新征地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二、认真组织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0年5月1日前公布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区片)。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对少数地区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来的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以及大中型水电和水利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域综合补偿标准。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各市、县、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2—3年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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