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时间是六个月内还是五年内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时间是六个月内还是五年内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 行政诉讼,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我可以提起诉讼吗?
- 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有期限吗?
- 行政复议决书收到后,超过15天,不服,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吗
- 我是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后,二审交了上诉状,法院收到后要多久才受理,有没有时间规定。请知道的朋友告
- 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间隔法定时间为多长
- 行政诉讼法46条规定超过5年不受理指哪些案件
-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时间是六个月内还是五年内
行政诉讼,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我可以提起诉讼吗?
不再需要提起诉讼,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即可。
法院的生效判决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要执行。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仰壮自己也是执法机关,在法院判决后,不主动履行法院的判决,这时,你需要去原一审法院主动申请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二年,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才会保护你的权力。
顺便提醒你一句:法律不保护躺在床上的人。你明白什么意思吗?
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有期限吗?
在程序法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程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和提起。行政复议机关以决定撤销违法的和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或者行政诉讼的提起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在权利救济程序种,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提出异议。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中的法制监督,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监督制度的运行中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地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可以自撤销之日起失效,但是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的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复议决书收到后,超过15天,不服,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吗
已生效,不行《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满足以下条件: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因为不知道你所涉及的是何种行政行为,所以只能回答普遍情况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法上是个复杂的概念
我是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后,二审交了上诉状,法院收到后要多久才受理,有没有时间规定。请知道的朋友告
你好,中院的刑事案件的安排法官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也就是说二审法院收到上诉材料后,他们内部会有一个分案的过程,这个过程要根据案件的多少来决定。而计算审理期限,是从他们案子分到法官之后才开始计算。既然已经上诉,就不要急在这一点时间。准备好上诉方案才是重点。
当然法律规定是收到材料就计算审理期限,审理期限3个月。但实践中这个遵守的法院不多。如果二审不理想,这个就是你再审的理由,超限审理。行政诉讼,必要的抗争必要行使。
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间隔法定时间为多长
一般为三天,这三天是提出听证的时间,如果没有提出要求听证的,那么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3、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扩展资料
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诉讼法46条规定超过5年不受理指哪些案件
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本身涉及公共利益,所以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公民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超过最长行政诉讼时效的行政诉讼,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公民应当在行政诉讼时效内提起行政诉讼,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生效裁判
邹城市太平港卧牛作业区与济宁市港航局行政允诺二审行政裁定书(2016)鲁08行终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城市太平港卧牛作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港航局
法院查明:被告济宁市港航局(原济宁市航运管理局)于2009年1月10日出具《承诺书》,内容为“马来西亚森达美集团: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与森达美集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及邹城市人民政府与森达美集团签署的有关协议,济宁市航运管理局将积极支持森达美在邹城的投资项目,切实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加强行业监管。在济宁森达美太平港建成后,配合邹城市人民政府立即取缔辖区白马河沿岸所有码头(除山东荣信集团自备码头外)。按政府港口发展规划,今后在白马河沿岸不再新批新建港口和企业自备自用码头。严禁山东荣信煤化公司自备码头对外经营,规范港口装运业务和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森达美集团在济宁投资项目的合法权益。”。原告邹城市太平港卧牛作业区认为上述《承诺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济宁市港航局作出被诉承诺书的时间为2009年1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诉承诺书的最长起诉期限为五年,即2014年1月10前。上诉人邹城市太平港卧牛作业区于2015年11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超过了最长的起诉期限。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律师提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而且公民寻求行政机关解决问题的时间不会导致行政诉讼时效中断,所以建议公民在及时寻求政府机关出面解决时同时提起行政诉讼,两条腿走路,以免合法权益到最后得不到法律支持。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时间是六个月内还是五年内
六个月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46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扩展资料:超过最长起诉期限的抗辩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主张超过最长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即行政机关)。如果被告主张起诉人超过最长起诉期限,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举证证明行政行为是何时因何事、何因、何依据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告知、送达当事人,是否告知当事人诉权,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当事人何时开始行使诉权等方面。否则,法院即可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判定被告举证不能,不支持被告关于起诉期限的抗辩。就原告而言,自然就可以轻松回避最长起诉期限的适用了。当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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