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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与他人同居算重婚罪吗(结婚后与他人同居算重婚罪吗)

admin1周前653

一套房子居然引发了两起婚姻官司,带出两个男人重叠的婚姻史。这是什么鬼东西?一男两妻?朱的合法妻子是谁?离婚后透露财产,原来,朱和魏是老乡,很早就来北京工作,1991年2月开始同居,育有4个女儿。据这两个人说,当时他们已经要求客户在他们的家乡拿到结婚证,他们也拿到了结婚证。然而,由于时间太长,他们不知道证书要去哪里。经过多年的努力,朱和魏在北京的生意很好,经济基础也很好,但重男轻女的旧观念使他们分道扬镳,因为他们没有儿子。2011年,朱与魏签订离婚协议,未进行正式离婚登记。

2015年2月,朱与魏前往民政局办理正式离婚手续。但由于两人都没有结婚证,民政部门也找不到他们的结婚档案,他们在当天领了结婚证后立即办理了离婚。在离婚过程中,朱与魏重新签订了离婚协议,朱同意“走出去”,但没有这样的房子

此后,丁某坚持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自己名下,导致其与朱发生离婚诉讼,以及与朱某的离婚财产。目前该系列案件的民事部分已经在法官释法后撤诉结案,其他相关案件仍在办理中。

关于朱与丁、魏的纠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晓聪表示,本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不限于民事诉讼领域。

伪造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的后果

朱和魏于1991年登记结婚,声称委托他人回国。但根据中国婚姻法,已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因此,朱和魏声称找不到的结婚证也可能是伪造的,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进行了调查,民政部门没有他们的结婚档案。本案中,朱为了与丁结婚,向民政局提交了伪造的离婚证,涉嫌构成伪造证件罪。

关于这个问题,张锡聪法官解释说,虽然朱与魏在1991年的婚姻登记很可能不合法有效,但两人长期同居,育有四女,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但两人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无离婚效力。

也就是说,朱与丁登记结婚而未办理离婚登记,并有重婚罪的嫌疑。同样,如果丁知道朱仍有婚姻关系,尚未与朱离婚、登记结婚,也有重婚罪嫌疑,但重婚罪本身是自诉案件,遵循无诉原则。

朱的合法妻子丁某和邹某是谁

如上所述,朱与魏自1991年开始同居,2015年的婚姻登记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完成婚姻登记的行为。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备条件之时起计算,即从1991年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之日起至2015年办理离婚手续止。因此,朱与丁的婚姻关系应该是无效的。

同时,张锡聪法官建议,如果一方丢失结婚证或双方丢失结婚证但民政局有其婚姻档案,当事人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结婚证,而不必重新登记婚姻。

朱与魏于2015年离婚时,双方对房产的所有权并无争议,因此产生了离婚遗产。张晓聪认为,房屋产权归属应结合离婚原因、财产分割等因素确定

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至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和概括的规定。法律还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做法:分割通过协议,分割通过判决。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协议的,以协议为准。一方独有的财产属于自己。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应该是平等的,必要时也可以是不平等的。如有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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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123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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