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夫妻一方私自把房子卖了,以及夫妻一方独自出售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 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经过一方同意,个人私自卖房如何处理
-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 一方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有效吗
- 丈夫在看守所媳妇能在家卖房子吗
- 离婚期间一方私自卖房都无效吗
- 夫妻一方独自出售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能私自变卖吗
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经过一方同意,个人私自卖房如何处理
首先,得明确一下,配偶未经你同意卖房,卖成功没有,若卖没有卖成功(未完成过户)你可以追回房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此规定,若没有完成过户登记或买家不具备善意取得,那么你就可以追回。
其次,若主张合同无效,目前实践中,虽然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外第三人(所谓的买家)来说是不能对抗合同效力的,也就是此合同会被认定有效处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请你自己结合案件本身情况来做具体方案,关键要看他们的买卖合同是否履行完毕(看过户没有)。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您好,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出卖的情况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
即: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时,夫妻一方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一方,登记权利人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三、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非登记权利人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即使是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但买家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话,夫妻另一方就不能进行追回。
情况分析面对夫妻一方出卖房屋的情况,通常只有第二种“夫妻一方为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的情况会涉及到“善意取得”这一概念。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房屋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取得'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1.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这一制度;
2.其标的仅限于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对不动产也不适用这一制度;
3.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4.须有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取得占有的事实。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一方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有效吗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法律效力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一种特殊的纠纷,就是出卖人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比如说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卖着卖着,男方妻子跳出来说,这个卖房子的事情,男方一个人说了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我不同意卖,出现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性就是,丈夫的确是背着妻子偷偷把房子卖给第三方,被妻子发现了,妻子站出来说不卖了;另外一种可能性就是,夫妻双方实际已经商量好了卖房子,但是后面觉得这个房子卖亏了,他们想毁约,然后让妻子站出来说事,说妻子不同意,这种案例往往出现在房价上涨的过程中。
那么我们今天跟大家聊一聊,夫妻一方在没有经过另外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房的的法律效力问题,假设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房屋已签订买卖合同,未完成过户,出卖人配偶提出反对,如何处理
男方与买受人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完成过户,这时候男方妻子提出反对,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不卖了。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判断这个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能够继续过户,答案是:买卖合同有效,但无法继续过户。这听起来有点悖论,既然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条款都是有效的,那就可以按合同继续过户啊。但这里讲的合同有效是针对合同签订者男方,但无法过户的原因是针对女方,因为这个房子不是男方一个人的,另外一个所有者提出反对,就无法完成过户。这里产生两个法律效果,房子卖不成了,保护的是女方的利益。合同继续有效,保护是买受人的利益,买受人虽然不能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完成过户,但是可以根据合同请求男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现实中遇到大量的这种案例,男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房价大幅张上涨了,然后不想卖了。这时候男方老婆就站出来说,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没签字,房子不卖了,房子的确是可以不卖了,但出卖人男方应当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或者补齐房屋差价损失。
二、房屋已签买卖合同,且已经完成过户,出卖人配偶提出反对,如何处理
男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了,并且完成了过户,说白了就是木已经成舟,这种情况下,男方妻子主张不知情,要求返还房屋。那么法院是否支持返还呢,这就要看买受人是否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有两个条件:第一,买受人没有与男方恶意串通;第二,买受人支付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这个有证据表明买受人是与男方恶意串通的,或者买受人以非常低的价格买这套房屋,那么这种交易会判定为无效,房屋就要返还,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多,因为举证恶意串通不会那么容易。通常大多数情况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支付对价完成过户,则女方无权再要求返还房屋。这个时候女方如果要保护自己权利,只能在离婚时,向男方请求赔偿,而无法向善意买受人主张权利。
丈夫在看守所媳妇能在家卖房子吗
不行!
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丈夫犯罪受法院的制裁到看守所,其房产还有份的,妻子不能剥夺他的权益。如果是生活迫不得己或其他的原因,可以与丈夫商协,让他同意并签字让你代理办手续!
如果是丈夫犯的罪涉及赔钱的,能力有限,法院有权对他名下财产处理的!
离婚期间一方私自卖房都无效吗
可以以此追究对方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让TA对该财产承担少分或不分的不利后果。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法院会判决对方承担少分或不分该财产,但在对方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旧是难以执行到位的,在诉讼中还是尽量做好保全事宜,保护自己的利益。
夫妻一方独自出售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屋不能绝对说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虽然《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都有就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买卖房屋行为无效的规定,但同时也有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以购房人是否是善意、有偿作为判断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的条件,只要购房人能证明夫妻双方同意,该合同有效。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此行为是夫妻双方同意的,也就是说,要满足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这两个条件,该购房合同才能有效。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能私自变卖吗
不可以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个人不能擅自处理财产,要经过对方同意才能够办理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被对方起诉,可能会导致法律后果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争取的,如果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先和对方达成共识,并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操作,英德法律意识深化,加强夫妻财产管理等措施也应得到重视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