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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北京户口的条件
一、入户条件:投靠人应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亲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无需提供住房证明,但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9、父亲户口落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非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经公证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
光绪的宠妃惨遭当众扒裤打屁股,慈禧是在违法办案吗
光绪皇帝和珍妃的爱情故事,作为晚清紫禁城中的著名传奇,为当代青年津津乐道,成为若干清穿爱情小说的灵感来源。
伟大的爱情固然能穿越阶层、国界甚至历史,但历史上的珍妃,可真不是什么“白莲花”。她的被贬、被囚乃至最后被投入井中,多少有些咎由自取。
为何呢?
很简单,卖官搞贪腐。
1927年3月18日,北平《世界日报》以一则名为《故宫掘金记》的猎奇报道,将诸位看官的注意力,引向了珍妃卖官的真相。
报道口述者,自称是珍妃的贴身宫女刘郭氏。她声称将珍妃卖官所得的五十根金条,悉数埋在景仁宫屋角下。她之所以披露此事,是希望得到三根金条贴补家用。
无独有偶,1928年5月25日,《世界日报》刊发简讯,题为《珍妃受刑杖黄某珍藏;将送交历史博物馆保存》。
报道爆料,珍妃不但卖官,还被慈禧杖责;而打珍妃屁股的那根宫杖,躲开了转型为烧火棍的命运,升格为历史文物,被藏家捐献给故宫博物院。
不是说好应该是“因支持光绪变法,惨遭慈禧杖责”吗?还真不是。
慈禧为什么会对一个弱女子下如此毒手,她令人当众扒下珍妃的衣裤鞭打,是携私报复的违法办案吗?如果仔细了解一下古代的刑律,就会发现,“褫衣廷杖”是有法可依的。
北京户籍2021年父母投靠最新政策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岁,女满55岁;工人男满55岁,女满50岁)2.申请人已达到离退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法律依据《北京市户籍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教师的“惩戒权”是对学生施暴的权力吗
老师的惩戒权不等于施暴权!
所谓惩戒权是教育行业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是惩罚,引以为戒的意思,落脚点是戒。惩罚不等于体罚,施暴是体罚中较严重的行为,是违反?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的,与师德师风建设背道而驰的行为。
如何区分惩戒与施暴呢?举个例子,一位老师正在上课,讲得津津有味的时候,一位同学在课堂上捣乱,老师叫起了这位同学,并对这位同学说道:"课堂上请遵守纪律,不要影响其他同学和老师,为了让你记住老师的教育,老师罚你做今天下午的清洁卫生。"这里罚学生做清洁卫生的行为,就属于惩戒,是教育教学过程中使用的一种手段。如果这位同学不服,并顶撞老师,老师感觉面子上过不去,就一气之下狠狠地打了学生一耳光。老师打学生耳光的行为,就属于施爆行为,属于体罚。
?人民日报?也发文呼吁:将惩戒权还给老师。说明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惩罚的权利,但一定要把握好这个"度"。如何把握好这个度呢?又举个例子来说明,小王没交作业,被老师发现了,老师罚小王把作业补上,并重做一次。这种行为属于老师行使惩戒权,不属于体罚,更不属于施暴。如果老师罚小王把作业重做500遍,这是体罚学生现象。如果老师看小王不顺眼,用带侮辱性质的语言破口大骂,这是语言施暴行为,伤害的是学生心灵。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一定要合理使用惩戒权,不要把惩戒变成了体罚或者施暴。北京子女投靠父母最新规定
1、子女投靠父母在京入农户条件:投靠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父或母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2、子女投靠父母在京入非农户条件:投靠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父或母户口在京且有住房。(如果父母无住房,为单位集体户口,需出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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