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0068282

24小时电话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司法解释)

admin1周前757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的知识,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司法解释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司法解释
  2.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解读
  3.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司法解释
  4. 劳动合同怎么看不合理的地方
  5. 劳动法第三十二八条司法解释
  6. 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劳动者的是
  7. 劳动合同法47条怎么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的意思即为: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未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应该签订之日始,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通常有三种情况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第一种,劳动者连续在企业工作十年以上的。

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时,在单位已工作十年以上,且距退休不足十年的员工。

第三,在单位己连续二次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续签时,员工意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违反此三种情况,企业应支付员工从未签之日到纠正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止,双倍的工资。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司法解释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怎么看不合理的地方

可以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劳动合同内容有无不合理的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它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二八条司法解释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劳动者的是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责任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47条怎么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释主要是对经济补偿进行了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司法解释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本文链接:http://flwt.12364.com/flwt/f9d40427a2deb09c.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