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诈骗中使用真实身份就不算诈骗吗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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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诈骗罪对社会危害大还是刑事犯罪对社会危害大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叫诈骗。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的不得定罪处刑。刑事犯罪有以下,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和安全,分裂国家,颠复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危害社会主义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处罚。诈骗罪,只是刑法条款内规定的一条。刑法条款内是多条。
诈骗中使用真实身份就不算诈骗吗
诈骗中,使用真实的身份也是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即构成诈骗,你可以报案。
可以谈谈自己被诈骗的经历吗
谢邀请!2000年,在一份杂志上看到一个制作塑料大棚棚架的新技术。看到广告上说,只用水泥做主要原料,辅从一种常见的化学原料既可生产大棚棚架,经久耐用,替代竹木等材料,用途广泛长久,有极高的生产潜能,技术简单易学,适合乡镇企业生产引进。地址标的是河南省鹤壁市x××。
我对此项目极感兴趣,因为哈市周边与双城市有许多蔬菜大棚户,项目搞成,有相当的市场。又调查几戸大棚种植户,他们也很感性趣,表示如果是宣传的那样,价格可以接受,宁可换这种新型的棚架。于是我买了火车票,登上了去河南的火车。打算引进此大棚棚架技术。
到了地界,下火车就给杂志提供的地址打电话,接电话的骗子,没接电话,而是重拨了回来,显示给客户省钱的关爱,我当时想,若是骗子,还是有点小骗术的。等到骗子来接我,我要求上生产车间去看看,骗子有一个跟随,我们在城边的郊区逶迤而行而长时间到了所谓生产厂房,没有看到成山的产品与高大的厂房,一个所谓的生产机器在那里摆着,我的心当时就一动,与杂志的美图效果的厂房与产品,差距十万八千,他的技术是不是骗人的?
我原来是打算按宣传的给技术转让费两万的,一看这般情形,就说:你的技术转让费两万太贵,一万二吧,我还现在不能缴,第回去研究一下,再做定夺。骗子是一个五十左右的河南人,脸色红润有光,有可能是骗术要成功在既激动所致,语言和气,说:一万二技术带设备,厂家不挣钱,考虑到东北的广大市场,就本钱卖给你,但你先交两仟订钱。我一看他的退让,觉得他更不可靠,说:来也没带钱,交订钱,只能交三百。结果他犹豫了一会,还是答应了。
中午了,骗子一边吹嘘着他的所谓产品的远销xx省xx市,说连沈阳的大石桥那里,你去看都用我们的棚架。然后,在一个小区里的一家不算大的小饭店请我吃饭。席间要了四个菜,别的都忘记了,只有一个胡萝丝炒肉记忆犹新,骗子说:这可是中央二号首长到本地点的特色菜,尝了几口也没什么特别的味道。
等到与骗子离别,我没有直接回黑龙江,而是按骗子说,去沈阳大石桥那里落实一下这个棚架的真实情况。到了大石桥效区,走了几处,真看到这种棚架,只不过不是林立的大棚中间,而
是残技败柳般几截断堆在大棚边缘,种大棚说:我们被河南人骗过,这种东西看着像骨头的硬,那是没沾水时的状态,等一沾水,大棚塑料布凝结的露珠还盛,几天功夫,棚杆就浸浊松软了,根本不能承重,纯坑人!
种植户说:你是走到我这里来了,我原原本本都告诉你实情,你要是上别人家,人家未必能全告诉你。我千恩万谢地辞别了种植户,在回家的火车上心里还是很轻松的。虽然搭了路费和三百元请骗子吃了一顿饭,但在关健环节上没有上骗子的当,没有造成钱财与经历的损失,也是在现实中与骗子打了一回过招的交道,增加了社会阅历,也是有一定价值的。
为了给骗子一种成功的假像,我回来后,骗子接连打电话问何时发设备。我让妻子接电话说我外地出差,推广棚杆去了。如此骗子又打了几次,我看他也没耐心了,最后告诉他:你别再骗了,你的所谓的技术纯粹骗人,你自己不知道吗?!骗子连连说:不是骗人的,不是骗人的……忙不迭地放下电话,从此杳无音讯了!
网络诈骗,超过多少钱公安局才会受理
只要是有诈骗的情况公安局都是会受理的,不过需要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才会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据了解,这份意见共7个部分、36条。其中明确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意见提出,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之后,具有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10项情形之一的,即可酌重处罚。人民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此类案件,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对电信诈骗犯罪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电信诈骗犯罪予以有效打击和遏制,必须全方位全链条打击。对此,这份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引发、诱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一并做出了规定,实现对此类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其中,意见列举了帮助转取款、提供银行卡等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八种主要行为方式,并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实施这八种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此外,意见还就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这份意见从坚持依法从严、全面、准确惩处和全力追赃挽损四方面对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提出要求,也提供了更为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对于更加有力有效打击这类犯罪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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