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一、土地确权出现了错误怎么办
1、土地确权证名字不对问题,可以先向所在行政村反映。由行政村与测绘公司协调重新打印证书即可。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根据错、漏登记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
3、同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4、如果因土地确权问题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找村委、土地管理部门解决争议。
5、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6、“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7、因此,确权登记颁证是在二轮土地延包的基础上,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妥善解决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
8、对个别地方因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未落实或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在落实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扎实开展权属调查的基础上,经民主决策讨论决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补签或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再登记颁证。
二、宅基地界线确权争议纠纷怎么解决
1、土地确权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以处理争议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供销合作社与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应如何处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城乡商业学大庆学大寨会议的通知》(国发[1977]1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问题的复函》([1979]工商总字第34号、[1979]供销基联字第242号)的决定,1982年以前,供销合作社已经成为全民所有制的商业企业。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