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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子女抚养费的后果是什么(不给子女抚养费的后果有哪些)

admin1周前684

1.20%至30%的赡养费标准是一个相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第30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于那些有固定收入的人,上述规定将作为赡养费的支付标准,导致赡养费支付明显不合理。例如,在父母双方月收入高达5000元或以上的情况下,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按月收入的30%支付赡养费,而另一方则认为我只能保证孩子的真正需要,不能把钱留给直接抚养孩子的配偶。因此,我不同意按照这个标准付款。而一些法官认为这是一个法律标准,应该按照这个标准支付。

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上述标准的实施应结合《意见》第7条的其他规定进行综合考虑。第《意见》号法第7条规定:“儿童保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如果有固定收入,护理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我们认为儿童抚养费应该基于儿童的“实际需求”。如果有固定收入,将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这是一个相对标准,而不是绝对标准。"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2.赡养费的范围包括抚养孩子所需的所有费用。

子女抚养费包括抚养子女所需的所有费用,如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混淆了赡养费的概念和范围,使医疗和教育费用与赡养费不平行,导致对赡养费范围的错误判断。如果一些法院在决定支付固定收入的20-30%的赡养费后,决定支付额外的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这种判断实际上是将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排除在抚养费之外,这在逻辑上有一种不明确的矛盾。结果,它实际上增加了一方的赡养费负担。这种判断是错误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抚养孩子所需的费用。一般情况下,一方应支付固定收入的20%至30%作为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升降。

3、变更赡养费或增加或减少有条件限制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在实践中,对本文的理解和实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赡养费的条件;第二,该条和司法解释都只对增加抚养费作出规定,而没有对改变或减少抚养费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如果一方因情况变化而不能支付或不能按照原来的标准支付赡养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减少原来的赡养费金额?如何把握具体情况?

首先,让我们看看第一个问题。我们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赡养费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家长单方面理解这一条的规定,认为他们可以随时提出增加赡养费。有些人甚至把这篇文章当作工具。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他们在离婚过程中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或通过协议或诉讼自愿承担主要抚养费。然而,离婚后,上述规定被用来立即提起诉讼增加赡养费。事实上,这种做法有时是不可能实现其目标的。

因为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第《意见》号法第18条,任何人要求增加儿童保育费,必须具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才能支持:“(1)儿童保育费的原始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由于儿童生病或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来的数额;(3)出于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因此,虽然原标准不合理,但在原协议后没有发生新的变化。如果完全承担或承担主要子女扶养费的一方仍有能力完全承担或承担主要子女扶养费,其改变扶养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在诉讼过程中,为达到离婚的目的,一方同意承担全部或主要赡养费,但实际上不具备这种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干预,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方因情况变化而无法支付或未能按原标准支付维护费,能否要求不支付或减少原支付金额?如何把握具体情况?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这个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如果一方不能支付或不能按照原来的标准支付赡养费,可以要求不支付或减少原来的赡养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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