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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27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来讲,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应予以本案罪名立案:
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一般是达到挪用4000元以上或造成损失4万元以上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本罪是公诉罪名。
案例:
孙某系某市民政局科员。在抗洪救灾中,违规将上级拨付的抗灾物资帐篷五十顶私自作价卖给某市场摊贩,涉案价值五万余元,个人得款一万五千元。猴精群众举报案发。孙某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以上回答供参考。
挪用特定款物用于公务构成犯罪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重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是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以上所说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OK,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具体是什么行为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如何规定的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