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委托合同包括哪些条款有效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新劳动法是不是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委托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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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应该遵循合同法还是物权法
首先打假!
题主所述事情不属实,前后矛盾,是不可能存在的虚假情况!理由如下:
1,既然是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那就不能叫前期物业合同,而是正常物业服务合同!前期二字不能随便用,否则会引起歧义!
只有开发商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才能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这种合同的是前期物业公司。
2,《物权法》和配套的《物业管理条例》是物业管理领域现行的专门的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
二个法律有矛盾的,应该执行专门性法律!
在物业管理领域,应该执行《物权法》!!!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案例汇编也是这个愿则。
所以街道办事处的文件是正确的,业委会的做法错了,应该撤销此前的决定。
正确的做法是:
既然业主大会未形成有效决议,现有物业公司为小区的服务应该继续下去。直至业主大会重新做出解聘决定,并且能对新来的物业公司移交工作之日为止。
在上述期间视为事实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强调的合同到期以新接任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为止,其重要意义是为了避免出现前后脱节造成小区混乱。
对大中型、高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连续性非常重要。突然的中断物业管理和服务,会造成小区瘫痪,居民生活秩序一片混乱。严重的会酿成社会不稳定事件!
综上所述,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有专权、越权之嫌,有失职、懈怠之责。
没有业主大会授权,就找代管的物业公司,此为越权;
代管的起意,有为"转正"打基础的意图,下一步逼业主大会认可,此为专权之嫌;
物业服务合同临到期三个月之前,没有做充分的准备(换物业的民意调查、新物业公司的摸底调查与联系等)。此为失职、懈怠。
现在应该向街道办事处和全体业主道谦,并做好物业公司的换届工作,以求谅解。
新劳动法是不是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委托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最简单直接的就是:不是他们本公司直接和你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一般是人才中介公司等等。有些企业(也有大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形成“劳动者-中介-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可以这么理解:
1、一般是同工同酬的,不管用工形式如何,所有企业员工都享受同等福利、薪酬待遇。
2、根据最新的《劳动合同法》,人事代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必须更好的贯彻同工同酬的思想。即人事代理单位与你签定劳动合同,再由人事代理单位将你派往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就是所谓的“人事代理制度”,现在从事“人事代理”的部门越来越多,最权威的人事代理部门当属当地劳动局的人才交流中心了。现在的大部分企业单位都采用这样的外包形式,由第三方公司来和员工签定合同。这是合法的.因为不管是哪个公司签.只要合同上包含了必须的条件,福利.义务等等内容.这合同就是有效的。外包公司,这样做的好处就是省却了本公司的一些琐碎的小事。
子女在没有公正委托情况下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违法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我认为房东女儿在没有公证委托书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个行为是违法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而且中介人员的操作涉嫌违规。
一个正规懂法的中介从业者,与买卖双方签订三方买卖合同之前,首先应该校验卖方证件,包括房产证,业主身份证,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如果是离婚分割的房产还需出示相关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才可以签,如果女儿代签,不能算为正式生效的买卖合同,同时中介在校验女儿身份后,在正式业主面签前,定金应由中介保管,在正式业主到场并校验身份后,业主签了名,并收到定金后,合同才正式生效。
我觉得,这件事疑点很多。
第一,中介在草签合同时并无马上向买家说明房屋产权状况,而是事后想迫买家付首期款失败后才告知,事实是不是这样还存疑。
第二,如果是离婚分割财产,要正常交易,也必须持相关文件到房产交易所转名,然后才有资格办全权委托书。
第三,当初与其女儿签合同时,其特殊情况及处理方式有无在合同上约定,如无,则这份合同完全就是无效合同,如果在约定时间内业主女儿无法叫父母本人出来履行合法手续的,定金随时要退回。
第四,也有可能是诈骗。
你可以诉诸法律,并到中介协会投诉中介,你的胜率是很大的。
希望这个答案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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