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土地使用权的出现是在国家政策的调整范围内、有利于方便处理与管理土地使用以及部分为历史遗留问题等。土地使用权纠纷的类型包括未计算面积无规定地界、因土改遗留下来的土地权权属未定的以及因土地征用倒是所有权争议的等等。
一、
20年土地使用权是怎么出现的
20年土地使用权的出现是因为:
1.在政策范围内调整。
2.方便管理和处置。重庆市国土局在解释为何土地使用权期限是50年时称,因为重庆市多数房地产开发以商业与住宅混合类型为主,一个项目中若按商业、住宅最高出让年限确定不同出让年限,势必会出现一栋建筑中,商业、住宅出让终止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带来处置困难。
3.先试先行地区历史遗留问题。深圳、青岛等地由于在国务院发布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之前,已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上先试先行,出现了部分遗留问题。
二、
土地使用权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纠纷类型包括:
1.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2.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3.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4.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5.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6.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7.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8.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9.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10.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11.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12.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13.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14.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三、
使用权是不是所有权
使用权和所有权其实是不同的,两者有许多不同点,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如下:
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2.使用权,释义为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3.从民法关于所有权的相关原理来看。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使用权是实际利用的权利。找法网提醒: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并非必然是同一主体,因为通过一定的契约,非所有权人也可获得使用权
4.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共同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明确要求买卖双方应对楼宇屋面使用权的归属作出约定。